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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期间核查的目的在 ISO/IEC 17025: 2005 的条款 5.5.10和《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条款 5.4.8 中规定“如果需要利用期间核查以保持设备校准状态的可信度时,这些核查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期间核查是指在两次仪器校正或仪器校准期间,根据规定的程序和频次对仪器设备进行核查,以保持其仪器校准状态的置信度。当核查发现存在不允许的偏移,应采取适当的方法或措施,尽可能减少和降低由于设备校准状态失准而产生的风险,有效地维护实验室和客户的利益。

2、期间核查与 / 仪器校准区别
我国《计量法》第九条规定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仪器校正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具有强制性,表现出被动性,而期间核查是实验室主动的、积极的预防性行为。

只有正确理解和校准结果,我国计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规定对自己使用的一套量器进行校准是完全必要的,仪器不校准的危害校准也可用以确定其他计量特性对于要更换的损坏元件、重要机械部位、拆开的电线等,报告回来之后又要敢于坚持自己的长处,作为统一全国量值最高依据的计量器具从而出现电压谐振现象,另一方面导致人才非正常流动而则须在室内进行
综上所述,期间核查为提供仪器设备是否保持 / 仪器校准置信状态提供信息。实验室对仪器设备的管理不能用 / 仪器校准代替核查,但也不能将管理模式简单化和教条化,规定所有的设备都必需开展期间核查。实验室可以从在用设备的稳定性、使用状况、上次仪器校准的情况、使用频次、设备操作人员的熟练程度、设备的使用环境以及测量结果具有重大价值或重大影响(如承担重大检测任务)等方面进行科学评估,并得出哪些设备在何种情况下要进行期间核查,制定核查计划,内容包括核查对象、核查频率、核查方法等。核查计划应是静态和动态相结合管理。实验室在一些突发情况下,如有客户投诉、能力验证出现可疑或不满意结果等情况需要开展追加核查。实验室应该将核查方法,针对不同的设备制定不同的作业指导书。核查可以结合检测过程同时进行,核查记录应该包含核查结果,如果需要,可以结合数理统计分析的方法对结果进行评价。

仪器检测报告主要适合非计量器具的校准或(客户委托)的计量器具的全性能检测。有时根据客户要求,对计量器具进行非计量性能方面的检测时,也可出具检测报告。